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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临翔区检察院普法小品“演”活民法典,“典”亮百姓生活
时间:2026-05-19

临翔区检察院普法小品“演”活民法典,“典”亮百姓生活

“这个节目好看又实用,原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这种‘文艺+普法’的形式,既拉近了检察机关与我们的距离,也让民法典真正‘活’了起来!”

近日,“典护民生·法润文明”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在玉龙湖广场热闹开展,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将自编自演的民法典主题小品《驻村日记之幸福密码》搬上舞台,把法律服务搬进“法治集市”,以“接地气、聚人气、有温度”的方式,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小品以乡村振兴为时代背景,讲述了驻村检察官调解村民“老张”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妻子不堪重负提出离婚的家庭矛盾故事。从“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到“赌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配偶无需偿还”,再到夫妻间因“社交自由”引发的争执,检察官巧妙引用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释法说理,最终成功化解老张婚姻家庭危机,夫妻二人最终重归于好。该小品将镜头对准普通村民的生活,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日常生活场景,生动诠释了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观众在笑声中读懂法律,在情节中感受公平正义。

活动现场,检察官们还以“摆摊普法+面对面答疑解惑”的形式向过往群众发放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资料,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

此次活动,是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民法典宣传月”的生动实践,下一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把更多优质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临翔、法治临翔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释法

冲动离婚不可取,法律规定有“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存续期间,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遭遇“套路贷”不用怕,法律禁止高利放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夫妻双方都应互相尊重人身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