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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六)
时间:2026-05-23

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六)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结合“争做‘民法典明白人’公益大讲堂”普法视频选编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恶意给狗起人名,是否侵害别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也不得滥用享有的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

跟邻居交恶,故意用邻居的名字为狗取名,是一种恶意行为,构成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温馨提醒:自然人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伪造他人声音违法吗?

科学实验证明,人的声纹和指纹、掌纹等身体特征一样,具有唯一性、稳定性的特征——“不见其人,但闻其声”。人的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成为区别不同人的人格标识,而语音合成领域的最新技术,其实也早已悄无声息地触及人格权保护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保护模式。如果有人出于商业使用或者不当牟利目的,非法模仿知名人士的独特声音造成混淆,就侵犯了他人的声音权。

温馨提醒:“每个人的声音”将与肖像受到同等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算侵犯隐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是否侵犯隐私?

这要看该微信聊天内容是否涉及隐私。截图转发彼此秘密的聊天记录,擅自披露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会让当事人难堪,损害其社会形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处理他人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明确授权外,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温馨提醒:侵犯隐私权的聊天截图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夫妻能否约定婚后财产各自独立?

我们常说家庭是一个整体,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往往难以分清。那么夫妻双方如果提前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称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它的出现给予了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是对公民处理财产问题自主权利的尊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时,女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能不能向男方要补偿?

许多女性结婚后为了能够更好地支持丈夫的工作,照顾孩子、照顾家庭,选择了在家做一名全职太太,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处于弱势的一方,她们是有权请求补偿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是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过协商或起诉确定具体的补偿形式和数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