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办证+非法买卖!不“刑”也得“行”
还以为碰上了证件买卖的“大商机”,不料自己却行走在了法律的红线之内,“违规办证+非法买卖”,这样的“商机”绝对“行”不通!
【基本案情】

俸某某经他人利诱,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无实际经营需求情况下,按照对方指使要求,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本营业执照提供给对方使用,获利数百元。公安机关对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立案侦查并移送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后,结合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临翔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俸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同步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违规办理的营业执照。
【检察官释法】

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核发的法定证件,俸某某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和市场监管秩序。对违法提供证件的个人而言,他人利用证件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证件提供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对行为人不起诉,并非免除了行为人的违法责任,任何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均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五)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