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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惩制假售假,临翔检察守护消费合法权益
时间:2026-03-20

【以案释法】严惩制假售假,临翔检察守护消费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商业标识,承载着识别商品来源、保障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重要作用,受法律严格保护,制假售假看似“生财捷径”,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2021年至2023年间,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合伙开了一家潮牌服装店,在未获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假冒耐克、阿迪达斯、GUCCI等品牌的鞋子876双,销售额达19万余元。

20241月,施某某又伙同他人在另一家店铺继续售假,短短5天就卖出假冒品牌鞋20双,销售额达4400余元,还囤了350双未售出的鞋子,货值7万余元,经认定,以上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等3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而进行出售,以假乱真,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市场经营秩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

经营者应筑牢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切莫贪图优惠低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给假冒伪劣商家非法牟利空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2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