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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青听FM|恒春未检】金秋启新程 法治护成长
时间:2026-08-31

【临翔青听FM|恒春未检】金秋启新程 法治护成长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共青团临沧市临翔区委、临翔区融媒体中心、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的临翔青听FM之恒春未检,我是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法治宣传员金丹霞。

九月晨光如约而至,新学期的大门悄然开启。同学们满怀憧憬即将重返校园,踏上全新的成长之路。于少年成长而言,法律是约束言行的准则,也是抵御风险的坚实铠甲。今天,就让我们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等法律法规,共同了解开学季那些和我们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

家长篇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新学年伊始,家长不仅要为孩子准备学习用品,更要扛起法定的监护责任。

1、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关于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有明确规定,尊重并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放任或者迫使适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属于违法行为,家长要督促孩子按时到校、规范就学,保障孩子完整享有受教育权利。

2、履行矫治管教职责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家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矫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孩子在校有欺凌同学、寻衅滋事等行为,绝不能抱着“孩子小不懂事”的心态放任不管。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联合开展矫治教育;监护人怠于履职的,还将面临训诫、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

3、强化网络法治监护

针对新学期孩子网络使用AI工具接触增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网络保护职责作出了明确要求。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家长要引导孩子理性规范使用各类学习软件与社交平台,抵制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传播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孩子利用AI生成违法信息、参与网络欺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4、严守禁区禁入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划定未成年人活动禁区,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均属未成年人禁入场所,烟酒等违禁物品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家长要严格履行监护约束义务,不得放任孩子进入上述场所、接触违禁物品,因监护失职造成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聊完家长端的监护责任,我们再把目光投向校园这方成长主阵地。

学校篇

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主阵地,新学期也是校园安全风险的高发期。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保护职责,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1、落实校园欺凌防控职责

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常态化开展防治教育培训。发现欺凌行为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处理,同步开展心理辅导与引导;对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2、筑牢反诈防护与收费规范

针对开学季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特点,学校要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与管理责任。面对AI换脸冒充老师收费、假冒收取“资料费”“校服费”等新型诈骗手段,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统一公开官方收费渠道与方式,严格规范收费流程,守护师生与家长的财产安全。

3、规范开展开学法治安全教育

在学生法治与安全教育工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负有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的法定职责。新学期要将法治教育融入开学第一课,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欺凌等专题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与安全防护技能,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与法治观念。

4、配合做好不良行为矫治干预

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干预矫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学校的协同法定职责。对存在旷课逃学、欺凌同学、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介入管教,联系家长共同引导;对需开展矫治教育的学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帮助学生纠正行为偏差。

家校两端共筑外部防线,也离不开每一位同学自身的法治意识与行动自觉。

学生篇

新学期,新起点,同学们在努力学习的同时,也要心中有法、行有所止。

1、认清违法后果,年龄绝非护身符

在这里要特别划重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绝对豁免。新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实施情节恶劣的欺凌行为,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恶劣的,同样会被执行拘留。”一时冲动逞强,可能留下终身违法记录,影响升学与择业。

2、拒绝校园欺凌,坚守行为底线

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界定,学生之间蓄意欺压、侮辱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同学们要牢记三个“不”:不做欺凌者,友好相处、拒绝霸凌;不做受害者,遭遇欺凌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求助;不做旁观者,不围观起哄,及时报告老师制止事态。

3、提高反诈意识,守护财产安全

针对开学季高发的涉学生电信诈骗,大家要绷紧防范之弦。近期AI换脸冒充老师收费、假冒发放学习补贴、同学借钱救急等套路频发,遇到要求转账、点击陌生链接、索要个人信息的情况,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确认,做到不轻信、不转账、不透露隐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和老师。

4、严守网络法治,规范线上言行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学们使用AI学习工具、社交平台、网络游戏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不制作传播低俗有害内容,不利用AI生成违法信息。线上言行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红线。

少年负壮气,奋楫正当时。同学们是清晨的朝阳,是未来的希望,法律是成长路上最坚实的守护。新的学期,愿大家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汲取知识、锤炼品格,学法明辨是非,守法守护底线,用法保护自己,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法治素养的新时代好少年!

本期临翔青听到这里就结束了。恒春未检,“未”你而来!我们下期再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九条 【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人禁入场所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及公共场所禁烟禁酒】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七十一条 【监护人网络保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义务教育保障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形与例外】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的界定】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