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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八)
时间:2026-05-29

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八)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结合“争做‘民法典明白人’公益大讲堂”普法视频选编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剪辑他人影视作品发布短视频平台,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制片人拥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剪辑影视作品发布平台涉嫌侵犯影视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他人创作内容需要获得版权方许可,未经允许进行改编或使用,不管是否盈利、有没有标明出处,都有侵权的风险。

温馨提醒: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小心侵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燃放爆竹被炸伤,能要求赔偿吗?

小兵在烟花爆竹销售点买了一组爆竹,点燃引线后,迟迟没见动静,想上前再次点燃,爆竹突然爆炸,躲避不及被炸伤眼睛。

商家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爆竹是具有危险性的易燃易爆产品,产品质量对人身财产安全而言至关重要,爆竹点着后发生熄引,可能是存在霉变、空引或者藕节等产品缺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开着租来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小刘开着租来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一名行人,小刘和汽车出租公司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需要区分汽车出租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首先,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车辆的使用人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汽车出租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要先看其有无过错。如果出租公司有过错,如把刹车不灵的汽车对外出租,或者对车辆承租人的驾车资格疏于审查,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能够保障提供的汽车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对车辆承租人的驾车资格进行了审查,那么汽车租赁公司就没有赔偿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让他人免费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赔吗?

日常生活中免费搭便车很常见,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基于对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尊重,免费搭乘者应当与付费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人应当承担同样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好意同乘”本心出于善意,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因此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无偿搭载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可减轻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都不认,要全楼负责吗?

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楼下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整栋住户居住情况,未能找到抛物者。最终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偿,一人肇事,全楼“背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温馨提醒:禁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