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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七)
时间:2026-05-27

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七)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结合“争做‘民法典明白人’公益大讲堂”普法视频选编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能起诉重新分割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偷偷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在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要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对重要财产进行相应的保全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社交账号、网络财产、网游装备、虚拟货币,随着人们日常生活逐渐向虚拟空间拓展,关于这些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是被继承人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

虚拟财产不仅具有财产的一般价值属性,更具有精神价值。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概括性界定可视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而继承的信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老王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老王死后,扶养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三者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受遗赠财产的范围,超出此范围的遗产,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三者并存的情况下,效力优先级一般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温馨提醒: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丧偶儿媳一直赡养公婆,能否继承遗产?

儿媳与公婆属于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还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确定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地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帮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这一规定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温馨提醒: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能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安夫妻膝下无子,亲属又都不在老家,两位老人如何解决养老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遗赠扶养的相关规定,两位老人可以与个人或具备承担养老职能的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养老问题。

老安夫妻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可约定由扶养人承担他们两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等他们百年之后,将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赠与扶养人所有。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公证,如个人或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或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法律规定,老安夫妻还可以解除协议。

温馨提醒:可以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自己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