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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四)
时间:2026-05-19

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答疑解惑篇(四)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结合“争做‘民法典明白人’公益大讲堂”普法视频选编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货物送到后无人接收怎么办?

无人接收存在各种情况。是收货人下落不明?还是故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者突然离世未确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出现以上几种情况,债务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如果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货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以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损毁、灭失的风险从此由债权人承担,但提存一方还应当告知对方并送达提存通知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吗?

定金和订金只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

定金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合同正常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能退;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数额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控制在主合同价款的20%以内。

订金并非法律术语,相当于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如数退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网上购物,物品在快递过程中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老杨网购的电风扇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了,要求卖家重新发货遭到拒绝。在网购中,通过快递物流交付货物,收货人的收货时间就是交货时间。购买的货品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卖家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没有交付给买家之前,货物丢失风险应该由卖家承担。

因此,网购货物丢失,买家有权请求卖家重新发货。卖家的损失可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到货物没有检验,1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这要看当初合同有没有约定检验期。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约定检验期的,买家在检验期限内把质量问题通知卖家。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家在合理期限内把质量问题通知卖家。买家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卖家,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如果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当在保证期内通知卖家,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温馨提醒: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通知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一定为赠与?

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也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父母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其他目的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不宜将房产认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