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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青听FM|恒春未检】 温度与力度并存:详解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与“教”
时间:2026-01-27

【临翔青听FM|恒春未检】

温度与力度并存:详解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与“教”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共青团临沧市临翔区委、临翔区融媒体中心、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的临翔青听FM之恒春未检。我是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赵丹,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温度与力度并存:详解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与‘教’”。

20261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正式施行。相信很多家长和老师都在关心:新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当未成年人站在法律的边界,我们该如何引导?新法给出的答案,远非简单的“罚”与“不罚”,而是在“惩戒”与“教育”之间,寻找一份更为精细、更显温度的平衡。本期节目,我们将聚焦“惩”与“教”这两个关键维度,为您深入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惩戒的尺度:打破“年龄护身符”,划下明晰底线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的困惑:当“孩子还小”成为借口,法律的惩戒作用该如何体现?本次修订,首先就为这个问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打破了少数人心中“未成年即免责”的幻想,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纵容恶意与严重的违法行为,它告诉我们,法律的保护,绝不是没有边界的纵容。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都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二、教育的路径:矫治替代处罚,杜绝“一放了之”

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或免予拘留的未成年人,新法坚决堵上了“一放了之”的漏洞,搭建起通向正常轨道的“教育之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代表着对于因未成年不予处罚或免予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采取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接受心理辅导、参加社会服务等多样化、专业化干预手段,“因材施教”,针对不同个体进行精准的纠正和引导。

以上制度设计,实现了治安管理处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之间的无缝衔接。它意味着,法律不会放弃任何一个走偏的孩子,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矫治支持,确保他们在接受应有后果的同时,能得到正向的干预和帮助,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

三、行为的红线:向校园欺凌与有害环境说“不”

除了明确惩戒尺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直击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两类社会痛点。

其一,是学生欺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明确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以往可能被模糊处理为“孩子打闹”的欺凌行径,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公安机关可以据此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或进行矫治教育。同时,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明确了学校的强制报告与处置责任,若学校明知发生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手段实施学生欺凌却不报告、不处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追责。

其二,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像一把“保护伞”,旨在将未成年人从不良社会环境和潜在剥削中隔离出来,重点打击那些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组织者,净化孩子们的成长环境。

四、程序的护栏:保障每一项权利,守护每一份尊严

在追究行为责任的同时,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格外重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程序性权利,为整个处置过程装上了坚实的“护栏”。

在询问环节,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面对询问时不会孤立无援,能在信任的成年人支持下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当未成年人面对公安机关可能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这赋予了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要求举行不公开听证的权利,给予了他们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充分陈述、申辩的正式机会,同时不公开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让未成年人即便在接受调查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听众朋友们,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未成年人“惩”与“教”的完整图景。它不再是一把简单的“戒尺”,更是一部精密的“导航仪”,既指明不可逾越的雷池,也照亮迷途知返的归路。

同时,这份对秩序与权利的深化考量,也贯穿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方方面面。例如,它首次将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明确纳入规制,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对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划出红线,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宁;同时也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设立了违法记录封存等体现“惩前毖后”理念的制度。这些规定共同表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致力于回应新时代的社会关切,在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寻求更佳的平衡。

愿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的共同守护下,每一个未成年孩子都能够在清晰、安全的边界内,奔赴广阔的远方。

恒春未检,“未”你而来!感谢收听,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