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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国家证件非商品,买卖行为使不得
时间:2024-03-25

以案释法】国家证件非商品,买卖行为使不得

近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国家证件的案件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近年,左某某为便于承接装修工程,购买了伪造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水电工)等证件,由此发现出售证件有利可图,于是,通过微信发布办证广告信息并与上家联系购买假证出售。期间,左某某以12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某、肖某某等7人出售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水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等证件共计8张(本)。李某某等人收到相关证件后通过扫描证件上方二维码进行核验,发现证件存在异常,后携带相关证件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未查询到左某某向李某某等人出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的相关信息,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线索。

经审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左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检察官释法】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左某某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等证件,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左某某自己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后发现出售假证商机,继而做起了出售假证生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扰乱了社会秩序,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活动息息相关,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要轻信花钱买证诱导,不能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方玉萍;审核领导:刘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