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致人重伤,被判交通肇事罪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然成为我们的生活常识。
但总有人心存侥幸,无视法规,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21日17时许,龚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乙醇含量142.04mg/100ml)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白某某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由于挂错档位,致使车辆侧翻,造成白某某头部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龚某某及时进行报警处理。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审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
检察官释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龚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本是朋友关系,二人当晚在李某某家喝酒,酒后白某某要回家,龚某某遂驾驶摩托车送其回家,龚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致使被害人严重受伤,不仅面临民事赔偿,同时将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惨烈后果的事故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春节来临之际,正是亲人团聚时,为了自己、亲属、朋友和公共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惜生命,遵规守法,文明出行、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