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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3-05-10

《信访工作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一、提出信访事项有几种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事项怎样受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